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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 实名曝光?
上海网站建设 | 上海网站设计 时间:2010-07
多名涉黄落网人员被警方实名曝光,这是武汉警方扫黄打非祭出的“狠招”,引得当地居民纷纷叫好
不过,也有反对的声音,认为此举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
相比武汉警方的“含蓄”,东莞“更进一步”——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在“创平安、迎亚运”专项整治行动中,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随后,当地网络媒体公布了被抓获的两名涉嫌卖淫女的3张照片,其衣着、相貌、神情均清晰可见,不少网友认为此举过于藐视当事人的尊严
武汉市警方日前在武昌陈家湾地区的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抓捕的卖淫嫖娼人员,号召市民积极举报卖淫嫖娼窝点
对于警方此举,当地许多市民表示肯定,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曝光真实姓名、四处张贴有侵犯他人隐私之嫌……
支持
隐私不是挡箭牌
目前,我国对卖淫嫖娼的处理方式是罚款、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
罚款对于卖淫女来说,这只能让她们在被罚之后更加玩命地卖淫,以此攒出下次被抓时的费用;而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在卖淫女心目中只不过是从事这项职业所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
对于嫖客来说,5000元的罚款又怎能对有钱有势、有权有势的人起到约束作用呢?因此,我们必须不断探索遏制卖淫嫖娼的新方法
在我看来,警方实名曝光的做法合情合理,并且合法,根本就没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
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
和别人无关,是关于自己的利益的事
但当事情关系到他人或公共安全时,那么这样的事情就不能称之隐私
例如:一个人制定了关于抢劫银行的计划书,这还是隐私吗?
夫妻之间的性爱行为属于隐私;而卖淫嫖娼行为就不属于隐私了,因为它是违法行为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各种类型的卖淫嫖娼罪行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量刑标准,其中最重的可判无期徒刑
武汉市将违法的卖淫女和嫖客实名曝光的办法,并无不妥
如果说这种范围很有限的曝光也属于一种“惩罚”的话,那么也应该视为合理的“惩罚”,这种惩罚实际上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公示
试问,何错之有呢?
卖淫嫖娼行为触犯了法律,为何就不能把他们受到处罚的事实予以公开呢?武汉市通过公告公布违法者的丑行以及他们受罚的情况,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这种正常的公示怎么能说是违法呢?按照某些人的错误逻辑来推理,法院采取的宣判大会形式岂非也成了违法行为?
毕文章
一种有益的尝试
此前,虽然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置”,但由于顾及到卖淫嫖娼者的隐私权益保护,往往打击不力,惩罚上避重就轻,大多罚些钱了事,而且是遮着掩着,只通知家人
这样,既不利于教育犯罪者本人,也不能有效地警示社会
当事人如果不吸取教训,“好了伤疤忘了疼”,遇有机会还会再犯
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就是产生足够的震慑,让试图以身犯法者因为害怕或害羞而止步
笔者以为,在现有惩处基础上,再辅之以实名治理,将会对当事者及他人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而这样做也并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当事人既已违反法律法规,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退至第二位
没有听说哪一位被判刑人员,法庭起诉和对外宣传只以“某某某”代之,而不以实名相称的
况且,在武汉警方曝光的卖淫嫖娼者信息中,只公布了他们的姓名和年龄,并没有进一步公布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更多个人信息,这种为了打击违法行为,在适当范围有限曝光违法者信息,与保护公民隐私权并不矛盾,也与将小偷绑树示众、挂牌游街不可相提并论
此前南京警方在查处醉驾时,不但将醉驾者信息通报单位,还在网上予以公示,就取得了很好的整治效果
当然,用实名来“治”卖淫嫖娼也并非万能,警方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公示,也要注意方式和场合
而要想从根本上遏制卖淫嫖娼,还有待于通过立法,加大惩处力度,让人不敢涉入;通过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让人不想涉入;通过监管,取缔淫秽色情场所,让人无法涉入
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风气变得纯洁,让卖淫嫖娼渐至绝迹
叶传龙
反对
纯洁社会要用纯洁手段
“卖淫嫖娼”是社会的一大毒瘤,对于“卖淫嫖娼”这类的违法犯罪行为,于任何一个正常社会和富有正义感的公民而言,都是深恶痛绝的
专项打击,严惩不贷,更是当地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在这方面,恐怕不会有任何人提出疑义
然而,对“卖淫嫖娼”的打击具体到了将“小姐”“嫖客”的姓名、年龄贴到大街小巷,利用公共舆论来“鄙视”这些“缺德分子”,这种做法貌似正义无比,合理但并不合法——卖淫嫖娼很黄,实名公示很“暴力”
所谓合理,由于人们都对“卖淫嫖娼”这颗危害社会、危害家庭的毒瘤深恶痛绝,迫切希望我们的公安机关,能像解放初期在解决“卖淫嫖娼”问题上那样,来个一夜扫清
“卖淫嫖娼公示”也就迎合了公众的“卖淫太可耻了,就该实名制,让人们都鄙视他们!”这样一个心理,当然也就受到了大多数市民的赞扬
所谓不合法,是因为根据行政法原则,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
现在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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