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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支付紧握“有形之手”
上海网站建设 | 上海网站设计 时间:2011-01
如果央行规定只有发放牌照的这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具备从事数据业务的资格,那就不利于整个第三方支付生态体系的建设
最好的分工是由大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事基础支付业务,而广大的中小型公司从事支付衍生的数据业务
本刊记者启言
互联网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了现实世界,很多在现实世界一目了然的东西到了互联网上就充满了不确定性
例如电子商务,一般的买卖关系在现实世界只要口头谈好就能进行,而在互联网上则需要进行复杂的身份认证和支付安全认证
一旦支付体系出现问题,用户利益受损,企业信誉不再,那电子商务就发展不起来
所以互联网在看似自由的表面,其实有着严格的约束机制,特别是离不开政府的“照顾”
而互联网支付就属于那种需要特别“照顾”的
因为从微观层面上说,互联网支付直接涉及到用户的财产安全等切身利益,从宏观层面上,还关系到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
例如第三方支付公司拥有巨额的沉淀资金,获得了开展金融业务的潜在能力,能够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
所以从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看,政府监管肯定是必要的
网银、第三方支付作为互联网支付的主要表现形式,其发展始终伴随着政府监管的跟进
即使对于大爆发前夜的移动支付,业界也在呼吁政府加强监管
互联网支付的发展一直紧握“有形之手”
稳步发展的网银
如果从1998年招商银行推出“一网通”网上支付系统算起,网银的发展只有不到十三年的历史,根据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介绍,2009年我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金额已超过400万亿元,其发展速度之快可以说是一日千里
不过网银发展之初也需要政策监管
网上银行主要面临两大问题,一是交易安全问题,如账号密码被盗、用户资金被窃;另外一个是金融安全问题
由于网上银行的交易基础是电子货币,而电子货币是一种“储量”或“预付”产品,即将客户所能支配的资金或货币币值存储于其特有的电子设备上,如银行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电子现金等
电子货币不像现实中的纸币,没有统一的发行机构,非金融公司也可能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能力
这会挑战中国人民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法定的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单位”
而且电子货币的流通必然影响到现实世界中人民币的流通速度和流通规模,使得货币总量的监测和货币供给的控制变得更为复杂
为防范金融风险,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步关于网上银行监管的行政规章
《办法》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定义、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以及银行的法律责任
网银首次有了政策约束和依据
除了行政规章,法律层面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电子签名法》,从法律上确认了网上银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对电子签名和认证机构进行规范
网银总体上发展比较顺利,虽然网银诈骗案件等犯罪活动高发,但多是由于用户缺乏安全意识造成,银行本身的网银体系在安全上已经有了保障,这得益于政府设立的严格的网银市场准入制度
而这一点正是第三方支付在发展过程中所长期缺乏的
纠结的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的处境远比网银尴尬,很多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司都是“草根出身”,要获得体制的认可自然需要一个过程
直到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网络支付,这也意味着经过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合法开展支付业务的资格
《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一年内取得许可证,标志着央行终于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
长期悬挂在第三方支付头上的牌照“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于落下
其实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准备为第三方支付设立准入制度,意图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到“以央行作为主导,商业银行作为主体,社会组织作为补充”的清算体系,但直到2010年才正式出台
期间这五年第三方支付企业一直处于“灰色地带”,不知道哪一天就要被政府“砍掉”
所幸的是,最终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准入门槛设立的并不高,像支付宝、财付通等主要的民营第三方支付企业都有资格申请牌照
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发放牌照有利于规范第三方支付的行业秩序,促进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是政策上的利好
”不过他也进一步表示:“牌照针对的是第三方支付企业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支付),而非数据业务
因为由支付衍生出的数据业务市场潜力巨大,目前这一市场还远未挖掘出来
现在尚不明朗的一点是,央行的牌照监管范围是否包括增值业务
如果央行规定只有发放牌照的这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具备从事数据业务的资格,那就不利于整个第三方支付生态体系的建设
最好的分工是由大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事基础支付业务,而广大的中小型公司从事支付衍生的数据业务
”
对于那些希望开发支付衍生数据业务市场的公司来说,政策又成了“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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