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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站的困境:互联网精神与版权保护的矛盾 上海网站建设 | 上海网站设计 时间:2010-04   2009年末,“BT中国联盟”(bt@china)等一批提供P2P(点对点,peertopeer)视频搜索和下载的网站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网站因没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具备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质为由予以关停
这一系列事件和消息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强烈反响
P2P共享中体现出来的开放和共享的互联网精神与为了鼓励创新和进步的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再次凸显出来
同时,这一轮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站的治理会对相关网站日后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已经习惯了通过P2P技术下载上传各种影音资源的网络用户将转向何处以满足自身的试听需求?本文将试图对以上这些问题做一分析和梳理
  一、互联网精神与版权保护的矛盾   互联网之所以能够极大地改变人们的生活,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为人们的无障碍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人类的智力成果——各种知识和信息——能够跨越地域等的限制,在互动性的传播活动中得到共享,不断推动现有知识的完善和发展,从而实现创新与社会进步
与此同时,随着自身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也形成了相对独立于现实世界的一套准则与行为规范
版权则是从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出发,认为对个人的这种占有权的尊重和保护,才能够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最终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
  现实总是先行,法律才随之跟进,在飞速发展的数字化时代,作者权利和公众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常常因为立法的考虑不当而被打破
以2007年中国版权局总结的网络侵权盗版十大案例(分别是:金互动公司侵权案、玖玖音乐网侵权案、邻会来私服案、济宁信息港侵权案、吉亚特电影网侵权案、“四海影院”网站侵权案、“江汉宽频”、“辉煌网络”侵权案、“书香门第”网站侵权案、丽声影院网站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中天在线影院”网站侵权案)为例可以分析看出,目前我国的数字版权保护在更多的时候是企业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大众的利益仍然缺乏代言人
从行政保护的角度来说,管理者的管理目标主要是为了促进产业的发展,技术保护措施是为了保护企业和版权人的商业利益,这些利益明显地带有和大众利益背道而驰的现象(张大伟,2009)
劳斯?莱斯格在《免费文化》一书中指出,“今天,法庭和大公司一道,正试图瓜分网络空间,设立重重藩篱
就这样,他们正在摧毁互联网的潜能,阻止全球性的进程和经济增长
”莱斯格说道,“这就是我们的未来
这告诉我们一个开放的空间是如何被关闭的
在这个封闭的空间,少数人控制着多数人的接触;少数人控制着内容
在哪里使用、观看,或者发表批评意见,或者分享内容,你都需要其他某些人的许可
公有领域化为乌有……”信息时代的规则必然不能照搬工业时代的那套传统,不能只体现原有既得利益者的意愿,而是应该站在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和历史进程的高度,重新加以协商确定
  面对代表互联网精神内核之一的“开放和共享”与作者的“垄断权”之间的矛盾,不可能通过某一法律的制定或是行政部门的管理来得以解决,它们只能以一种动态的平衡的形式存在,随着传播手段和技术的不断发展,这种平衡不断被打破,要重新达到平衡,必须不断对现有法律和管理手段加以修正,使之真正能够代表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
在法国,近年来甚至爆发了要求在法律确立“P2P共享合法”的集会和游行
  二、现有对P2P分享的管理现状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无版权影视节目下载行为及相关网站的态度和处理措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2008年,日本曾以“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的罪名逮捕了三人,指控他们使用共享软件“Share”发放多部正在电视台播出的动画作品
2005年,香港地区公民陈乃明因由BT上传两部好莱坞电影被判入狱三个月,成为全球第一位因为使用BT分享视听文件遭到控告的人
同样也是在2005年,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财团法人电影及录影著作保护基金会”向刑事局侦九队检举“台湾论坛网”(一个提供网友上传与下载各种不同最新好莱坞电影数码档案的平台)
在大陆,长期以来,对无版权文件的上传和下载采取的是较为默许和放任的态度(胡绮珍,2009)
  国内之所以对此类网站采取这样的态度,与P2P下载的自身特点有关,它具有很强的易得性、隐蔽性、国际化、难以监控取证等特点,而P2P分享网站通常都只提供对可下载内容的搜索(如“BT中国联盟”)或是仅提供BT种子文件等的下载(如各个BT下载论坛),真正实现内容上传和下载的都是网民个人,这就使得追究侵权行为变得十分困难
在我国,还广泛存在着多头执法的不规范监管模式
目前数字媒体行政监管的主体几乎遍及所有政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宣传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工业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科技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等
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多头管理、分散执法,缺乏必要的执法力度,难以应付数字媒体迅速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现象(匡文波,2007)
  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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