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 / NEWS CENTER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案将二审
上海网站建设 | 上海网站设计 时间:2010-06
■“一宗网络侵权官司被令拆成7706案”追踪
本报讯(记者褚朝新)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7706篇报道,受理此案20个月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要求原告按一篇报道一个案件进行分案起诉,并以原告不同意分案起诉为由驳回新京报的起诉
因不服这一裁决,新京报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浙江省高院定于7月2日公开审理本案
律师
一审法院浪费司法资源
因发现浙江在线网站2003年至2007年间非法转载7706篇文章,在沟通无效后,新京报数次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签署转载协议,但均无结果
新京报遂于2008年8月1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代理律师刘家辉介绍,受理此案后,杭州市中院先后5次开庭审理此案,4次更换法官,在多次宣称“即将做出裁决结果”后,于2010年3月29日突然驳回新京报的起诉,理由是:此案不宜合并审理,应分案起诉
但新京报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分案起诉
“如果杭州市中院觉得此案的立案程序有问题,一受理此案就应该指出,而不该把这个案子拖了20个月后才做出这个裁定
”另一代理律师班磊认为,该院做出这一裁定明显不合常理
班磊指出,作为法院应该便民利民,但杭州中院在即将做出实体判决前突然认为该案的程序有问题,导致诉讼双方浪费大量的人财物力,是浪费司法资源
在5月21日给浙江省高院的上诉状中,新京报直指杭州中院“适用法律错误”,“故意拖延办案、滥用司法权力”和“涉嫌地方保护”
专家
要求分开起诉立案是不对的
此案经《南方周末》、《华夏时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新闻出版报》等媒体报道后成为法律界、传媒界热议话题
北京大学副教授胡泳表示,“纸面媒体制作新闻需要很多投资
浙江在线有些人认为他们有权引用新京报的新闻内容,并且不为独创性劳动付出一分钱就使用它,这是不公平的,是盗窃行为
”
针对杭州中院要求分案起诉的裁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许可与法律部李岚认为,实践中确有案例分案起诉,但在数字时代,海量作品的网络传播势不可挡,侵权也规模化,如果仍墨守成规会造成很大的诉讼成本浪费,同时给权利人带来巨大负担,是纵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提出分开审理请求的一般都是诉讼人自身,极少出现法院主动要求将原本合并起诉审理的案件再分开的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朱巍则称
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廖永安认为,这种案件就应该合并审理,而且“最佳的审理方式就是合并审理,要求原告分开起诉立案是不对的”
廖永安认为,法院要求分案审理,每个案的案值就非常小,而原告将付出更大的诉讼成本,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想让原告放弃诉讼
针对后天的二审开庭,代理律师刘家辉表示,新京报200万的索赔都是有标准依据的,一个是国家关于知识侵权的有关赔偿标准,另一个是其他与新京报合作的网站转载费标准,绝非“漫天要价”,因此希望浙江省高院纠正杭州市中院毫无法律依据的裁决,促使浙江在线加强知识产权意识并尊重他人的独创性劳动
相关评论见A02版
.tomadd_sup_new{background:transparenturl(http://i1.sinaimg.cn/cj/deco/2008/0226/images/fina_mj_003.gif)no-repeatscroll102%-48px;
display:block;}
/*tommend0930*/
.style_t_vb{overflow:hidden;zoom:1;margin-top:25px;text-decoration:none;width:559px;}
.style_t_vba{background:url(http://i2.sinaimg.cn/IT/deco/2009/0930/images/wbicon_cl_002.png)no-repeat;width:105px;padding:10px000;height:15px;text-align:right;line-height:normal;float:right;margin-top:0;margin-left:8px;}
转发此文至微博关注最新互联网动态,看新浪科技微博
//![CDATA[
varsendT={
getHeader:function(){
varg_title=document.getElementById("artibodyTitle").innerHTML;
varre=/[^>]*?font[^
(function(){
if(window.opener){
try{
varw=window.opener;
if(w.cancelMiniBlog&&w.cancelMiniBlog[document.location.href]==true){
document.getElementById("fxwb").style.display="none";
}
}catch(e){}
}
})();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