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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今日实施:人肉搜索受限制
上海网站建设 | 上海网站设计 时间:2010-07
《侵权责任法》今日正式实施
在有关于网络侵权的法规中,被网友称之为最有力的“武器”——“人肉搜索”将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其中,根据法规,被“人肉”者将可要求网站删帖
如此一来,曾经揭发过不少不道德行为以及贪官污吏的“人肉搜索”或将成为历史
对此,有不少网友对法规的实施感到惋惜,称网络监督的力量将随着法规的颁布而大大削减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人肉搜索”有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被某些有心人利用而误伤无辜
截至记者发稿时,网友仍在就此问题议论纷纷
本版撰文信息时报记者李俊彦(除署名外)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有律师表示,这也意味着被“人肉”者可要求网站删帖
一石激起千层浪,就在新法即将实施前,不少网友都聚焦在颇具争议的人肉搜索问题上,各大论坛上也展开了一场辩论
允许被“人肉”者删帖该不该?
正方
滥“人肉”易伤害无辜
持这种观点的网友大多认为,虽然“人肉搜索”曾经协助监督过不少腐败官员和不道德的人,但“人肉搜索”客观上侵害了自然人的网络隐私权也是一个不可辩驳的事实
更有一些有心人利用网友同情心和正义感栽赃嫁祸,伤害无辜
因此,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制也是很有必要的
无论如何,“人肉搜索”仅仅是一种网友自发性组织的行为,若使用不当就会演变成“网络暴力”,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效果,个人信息一旦被公之于众,生活随之将被严重骚扰,这对当事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而因隐私泄露所引发的潜在危险也令人不寒而栗
案例:今年6月份,有网友在天涯社区上发帖,称合肥42中900名男学生竟被同一名35岁的女教师“诱奸”
消息传开后引起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转载怒斥,也有人呼吁”人肉“该教师
据悉,深陷“诱奸门”的女主角为安徽某中学的英语老师孔菲艳,更有网友曝出所谓的孔菲艳素颜照,这一事件也被称为“孔老师诱奸门”
然而,在经过调查后,合肥市政府新闻办发布声明,42中“孔老师诱奸门”事件纯属捏造
事后,网友心有余悸地表示,如果当时愤怒的网友对孔菲艳进行了“人肉搜索”,造成的后果将非常恐怖
网友lucas:“人肉搜索”毕竟是自发性的行为,缺乏统一部署和专业的指导,致使网民在实施此行为时,很容易受到误导,所搜索的结果并非准确,这样很容易牵连到无辜的人
网友Benjam:网络很复杂,网友其实很单纯,不排除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来制造舆论达到某些不良目的
如此看来,危害性很难控制
网友酥皮汤:面对网络的群体性事件,更应该冷静对待
无形的杀伤力很大,而且责任的追究很困难,应该将危害制止在源头
反方
难道允许贪官删监督帖?
截至昨日发稿前,记者在某网络讨论区上看到,近百名网友对“人肉搜索”的法规持保留意见
有网友认为,从虐猫事件到“铜须门”等网络事件,被网友看作为成功利用网络捍卫道德的成功典范
在此类事件中,“网络通缉”大部分时候是网友正义感的化身
从“死亡博客事件”,到“华南虎事件”、“天价烟事件”等等,“人肉搜索”让网络的力量空前强大
正是数量庞大的网友不懈努力,才使以上事件最终水落石出
而网友对法规的最大质疑,是担心其成为阻止涉及公共利益公开的借口
案例: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抛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下一步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的言论
随后网友发帖呼吁对周久耕展开“人肉搜索”
有网友发帖称:“周局长一条烟抵下岗工人3个月低保
”配发照片注:“‘九五至尊’,一条1500元!”随后,网友又发帖称周所戴手表是“江诗丹顿”,价值约10万元
2008年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职,南京市江宁区纪委对周久耕立案调查,并以受贿罪对周久耕提起公诉
2009年10月10,喧嚣一时的“天价烟局长”一事终于尘埃落定,被告人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网友“xhj816”:我相信,在侵权责任法实施过程中,被“人肉搜索”可要求网站删帖,执行的最迅速也最积极
因为“人肉搜索”对违法官员是个威胁
网友kaputt:“像“天价烟”之类的事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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