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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状告瑞星诽谤案直播实录(4)
上海网站建设 | 上海网站设计 时间:2010-07
被告二:第二组证据,在国家版权局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中公开查询的著作权人为原告的软件信息以及名称为“360安全卫士”的软件著作权人信息,证明原告并非360安全卫士软件的著作权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已通过一系列证据证明了原告享有著作权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三组证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和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网站中2008、2009两个年度的防病毒产品检验结果,证明除“360杀毒”外,被答辩人没有其他安全软件产品送检,特别是本案直接涉及的“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09”版软件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
原告证据27证明了该版本软件已经检测合格
并且并不是所有检测合格产品都在表上体现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四组证据,www.360.cn,网站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原告并非提供“360安全卫士软件”免费下载、安装服务的www.360.cn网站的所有权人和运营商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五组证据,“奇虎、360和安全卫士”等商标所有权人及www.360.cn网站所有权人和运营商的企业信息,“360安全卫士软件”著作权人的企业信息,证明原告与“奇智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不同的、独立存续的、并无任何隶属关系的三家企业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证明内容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第六组证据,“360安全卫士客户端V6.1.5.1009版”安全软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事实所进行的演示视频公证,证明版本号为“360安全卫士客户V6.1.5.1009”安全软件确实存在“为黑客可以利用,窃取用户信息和删改用户资料等”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其危害后果真实、客观存在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需要当庭演示
公证书当中被告使用了几款软件,希望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在公证书制作时,这些软件处在什么状态,否则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使用的测试软件是被告自己编写的,缺乏客观公正性,技术上缺乏中立性和权威性,所以结果不具有技术判断的真实性,不能作为依据
公正过程只能看到屏幕现象,不能说明技术问题
综上,公证书不能证明操作步骤和结果之间存在联系
审判长:继续举证
被告二:补充证据一,屏幕截图、安装许可协议
证明产品著作权并非原告所有
审判长:原告能否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以庭后书面为准
真实性不能确认
被告二:补充证据二,公示视频截图,证明证书所登记软件产品并非诉争软件产品
原告:书面提交
被告二:补充证据,经过公证的ICP备案信息
原告委托代理人: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二:经过公证的网页
证明奇虎360公司与原告非同一公司
原告委托代理人:同以上答辩意见
被告二:没有其他证据了
审判长:下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原告所述被告撰写的文章是否只在瑞星网站上刊载?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在瑞星网上
同时软件的安装卸载都会有弹窗出现,进一步扩大了传播范围
审判长:被告二解释“后门”的含义
被告二:同答辩状
审判长:原告怎么理解“漏洞”二字?
原告委托代理人:“漏洞”是指防护能力弱,“后门”是故意、恶意开启的窗口,在两台计算机之间
建立隐形通道
我们认为只有可以达到远程控制才能说利用了“后门”
审判长:被告二,解释一下“漏洞”和“后门”是否同一含义
被告二:我无法从技术上解释,也没有权威性定义
广泛讲,缺陷都可以成为漏洞,后门是故意制作的
我们所说的“后门”是一个功能
审判长:被告发表文章的目的是什么?是否有权利发表?
被告二:国家不禁止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产品进行评价,我们写这个文章就是告诉用户这个软件有安全隐患
审判长:360与瑞星软件在安装上是否有冲突?
被告二:没有
审判长:你所述的360软件是针对360的哪个版本?
被告二:就是文章中所述的最新版本
审判长:解释文章标题“给用户装后门”
被告二:软件有漏洞,就是软件本身带有后门,并不是原告主动给用户装后门
审判长:你们是否对软件做过测试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们做过测试,没有被告所说的问题
审判长:你们什么时候发现有漏洞,什么样的漏洞
原告委托代理人:瑞星文章发表之后,我们很重视技术问题,为了使后面的软件更好,我们更新了软件版本,具体时间需要跟公司核实
被告二:测试的方法不能查到该软件的漏洞
审判长:是否360和瑞星可以相互替代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存在冲突,对于用户来说可以替代,安装了一个可以不用安装另一个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就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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