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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分7706次起诉是纵容剽窃
上海网站建设 | 上海网站设计 时间:2010-06
《新京报》起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7706篇文章,被杭州中院要求分7706次起诉,此案引起了各界关注和讨论
据报道,去年浙江全省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只有2838件
如果按照杭州中院一审此案用了2年的速度,审理完7706起案件要一万多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称法院的裁定犯了“常识性错误”
这只是纸媒维权难的冰山一角
问题的背后既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也有纸媒与网媒关系长期扭曲以致积重难返的困境
本报邀请四位专家对此问题展开研讨
■嘉宾
1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非法转载是我国长期以来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陋习,这种“潜规则”在我们这样一个注重创新和发展的社会,百害而无一利
新京报:浙江在线辩称转载的文章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新闻”,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大家怎么看?
刘家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时事性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举个例子,“某中央领导某年某月某日到何处访问”,这种仅仅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单纯事实信息的属于时事性新闻,一般只有一两句话,非常简略
而在《新京报》主张的数千条文章中,没有一条是单纯的事实消息,都有记者的采访、描述或者专家的观点、分析,属于独创性劳动,显然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李岚:确实,《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实践中很多媒体以所转载文章为时事新闻为由,拒绝支付转载稿酬
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之间、网络与传统报刊之间转载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的,应该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胡泳:从技术到人力,制作新闻需要很多投资,没有这些投资,读者无法看到高质量的新闻
浙江在线有些人认为他们有权引用《新京报》的新闻内容,并且不为独创性劳动付出一分钱就使用它们,这是不公平的,不客气地说,这是盗窃行为
朱巍:我们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侵权行为,要看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
对本案来说,首先,这种转载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属于当然违法行为;其次,浙江在线在得到《新京报》律师函之后,仍然一意孤行不进行赔付,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这就说明其主观恶性很大,具有明显的过错;最后,《新京报》作品被恶意转载必然影响到了发行量,这种损害结果和浙江在线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我认为,浙江在线这种未经许可的“转载”形式是非常典型的侵权行为
但是实践中有很多网络媒体一直认为,对别人已经发表的文章进行转载是一种行业惯例,或者是一种“潜规则”,我认为,这是错误的认识
非法转载是我国长期以来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陋习,这种“潜规则”在我们这样一个注重创新和发展的社会,百害而无一利,真的要不得
2合并审理还是分开审理?
在以往的案例中,涉案无论多少篇文章,均是以一案来立案审理的,以杭州中院所称理由分开立案、分开审理的案例,闻所未闻
新京报:另一个争论的焦点就是7706篇文章被要求分别起诉,法官在裁定书上说,“原告基于不同的争议事实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形成了多个诉讼标的,构成多个独立的诉,根据案件性质不宜合并审理”
大家是否认可这种说法?
刘家辉:根本就不是多个诉讼的问题,不存在所谓“不宜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本案中,尽管涉及记者500余人,但都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新京报享有
也就是说,原告只有一个,被告也只有一个,侵权行为又是同一性质的持续性的行为,是典型的单一诉讼,怎么会被认定是共同诉讼而“不宜合并审理”?
朱巍:本案的裁定是极其荒谬的
首先,从诉讼成本来说,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7000多件案子分开诉讼不仅会浪费巨大的司法资源,而且还会大幅度提高被侵权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成本;其次,从司法实践上看,一般情况下提出分开审理请求的都是诉讼人本身,法院极少出现主动要求将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分开的情形,因为这样可以节约大量诉讼成本,有利于“同案同判”,从而保证司法的稳定性
但本案中,法院竟然无视这些常识性问题,要求原告拆分成七八千个案子单独起诉,这就不禁让我们揣测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居心到底何在?
胡泳:杭州中院的裁定不会是为了向世人显示自己的司法水平有多低吧?如果作为熟知法律的专业人士却偏要作出这样的裁定,我们只能在司法以外的方面去理解这种裁定了
刘家辉:在以往的案例中,比如大百科全书及辞海词条的著作权纠纷案、《新京报》与TOM网著作权纠纷案等,涉案无论多少篇文章,也都是同一法律事实,均是以一案来立案审理的
以杭州中院所称理由分开立案、分开审理的案例,闻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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