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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网络服务是否可永久享用
上海网站建设 | 上海网站设计 时间:2010-06
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长城宽带网络服务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向客户提供了一项极具诱惑力的服务——与公司签订《入网协议》,用户就可以享用免费网络服务,而且对服务期限不设限制
华某作为签约用户,在享用了多年免费网络服务后,对方要叫停这项服务,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于前不久给出了答案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公司于2003年推出免费网络服务后,华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入网协议》
协议约定免收安装调试费、免收月租费,对免费服务期限未作约定
协议签订后,公司向华某提供了一份用户信息登记表,指定了华某用户编号
华某在享用了两年免费网络服务后,发现服务突然停止了,于是他与公司客服交涉,被告知公司决定停止这项服务
华某认为这是长城宽带的违约行为,于是提起诉讼,以《入网协议》为据,要求恢复服务
案件庭审中,公司同意继续向原告提供免费网络服务,华某随即撤回了起诉
时间到了去年5月,华某收到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公司发来的《通知》明确表示,公司决定去年7月正式叫停免费网络服务
于是,华某再上公堂,要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公司继续履行《入网协议》
协议对免费网络服务期限不设限制,是否用户就可以永久享用?审理该案的两级法院持不同观点,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公司应继续履行《入网协议》,恢复服务
在长城宽带网络服务公司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认为,虽然免费网络服务持续了6年之久,《入网协议》也没对免费服务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但这不能推断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公司认可了永久的免费网络服务
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时效约定不明的《入网协议》,可视作不定期协议,应赋予长城宽带网络服务公司随时解除该协议的权利
本报记者徐亢美通讯员刘慧
案件警示
对网络服务合同,我国法律还没有专门规定,因此会出现网络服务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
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市一中院驳回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提醒网络用户,在与网络服务公司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服务期限,这样既可以避免纷争,也可以免除对自己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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